股份补偿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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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股东和公司之间不存在所谓的债权债务关系;换言之,公司作为法人实体,不具备债务人地位,不能直接偿付股东的出资。 当公司需要以资本金加利息的形式向股东支付股款时,通常是因为公司进行了扩股增资(亦称“股权稀释”);此时,由于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了,而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量未变,则每股股份对应的注册资本的价值就下降了。据此,股东实际每投入1元钱也就仅能换取到价值0.9586元的注册资本,那么超过部分0.0414元就是所谓股份的溢价。

对于上述由股东实际出资而形成的注册资本与股份对应价值的差额部分(即0.0414元/股),应视为公司基于股东投资而给予股东的报酬;该部分利益归属于股东个人所有,并应计入公司成本费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公司不需要以资本金加利息的形式向股东支付股份对价时,如为了奖励股东、赠予股东等目的将股份转让给股东,则相关转让价格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值的差额,应确认股东的个人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次,如果是为了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的减资,也应认定为是一种附条件、附还款期限的借款,借入方应为股东,还款方为减资后的公司。公司在短期内借款较多且金额较大,又不能作出充分解释说明的,工商登记档案中又未有相应记录的,税务机关有权追究纳税人的有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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