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什么时候计提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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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计处理上,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与费用,计入利润表;而只有付款或者开出票据时,才记入负债(应付利息)、资本公积等科目。所以,一般情况下,企业是在支付利息时的会计处理后借记财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的。但企业实际在支付利息之前,相关利息已经在税前核算并缴纳了相应所得税。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纳税凭证时会要求调整已缴纳的所得税,多退少补。

2. 税务处理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同时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其他资产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应当做为企业有关资产的成本”。借款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原则上应在实际发生时作为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但在实务中为了保持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协调性,也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税法允许企业采取预提方式,提前至税前列支。只要企业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部分利息支出已经实际发生且符合有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以贷款名义收取的资金使用费超过规定比例,则属于非法经营,相应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除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外,企业自行购买资产的,应当按照购入价加上应支付的税费作为入账价值。而税法上对于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低于会计准则,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下的入账价值可以小于按照会计准则确定的金额。二者之间的差异就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该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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