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平均谁做主?
“谁出价高,谁就是赢家”这种思路是建立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误区,实际上公司法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做了规定(见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
一、股东(含原始股东和后来加入的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理论上讲,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除了公司的章程有特别约定外,股东是有优先购买权的;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由于股票已经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法律只保护投资者的优先认购权。
二、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请求权的基础存在,即其他股东有了转让的意思表示;
2、其他股东的通知应符合法定形式;
3、其他股东的通知达到一定程序,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
4、股权转让价格不低于协议约定的底价或者出资额;
5、其他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答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是不是就意味着其他人可以任意受让股权?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公司法还赋予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一个权利——决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见公司法第四章第一节),这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决定是一种内部决策,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也就是说,只要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作出了股东向外转让股权的决议,就可以启动对外转让程序,从而确保外部人获得股权。在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也可以代表公司对外转让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