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算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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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对于持有的股权,根据其是否达到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程度,分别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进行核算。 其中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股权采用成本法计量的,属于长期股权投资;而采用权益法计量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则属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按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及指定为权益法的金融资产(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均属于短期投资范畴。 对于以成本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如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不属于短期股票投资。

按照上述规定,一般持股周期12个月以上但未满15个月的股权,应归类为长期股权投资。不过,这里也有例外情况: 1、《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范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确定时,换出资产公允价款的确定原则中包括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此时若持有期大于等于15个月,换出资产即可确认为固定资产,否则仍应计入流动资产。 是否将某一股权投资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取决于该笔投资的持有期间是否大于等于15个月。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二十六讲资产负债表的列报中的第十个问题,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终止确认: 第十二项列举了终止确认的4种情况,最后一种情况是“因股权稀释导致投资方失去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或者不再具备参与被投资方财务决策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因为被投资方发生实质性变化导致无法控制或被联合其他方共同控制,那么超过15个月的投资就要结转到营业外收入了。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凡是未办理纳税申报,或虽已申请办理纳税申报但未获得税务机关核准免税、减税手续的,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无论是长期股权投资还是短期股权投资,只要是未取得免税、减税批复的,均应依法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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