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可以是合伙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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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就是一般合伙人(General Partner),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担任,但是一般是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担任; 个人也可以成为一般合伙人,但在作为一般合伙人期间,他需要同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于一般的合伙人并没有做特别的限制,因此法人可以作为一般的合伙人。 当然,作为一般合伙人能够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如果仅仅只是作为有限合伙人是不具有经营与管理权限的,因此一般合伙人所承担的义务也要比有限合伙人更重一些。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一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一种经济组织,其中的普通合伙人(GP)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LP)则只需要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随着《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相关规定的出台以及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对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的备案要求,目前只有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主体才可以登记为基金管理人: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有合适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四)有安全可靠的计算机系统,能够满足业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要求;

(五)有必要的机构和岗位设置、合理的人员配备;

(六)有明确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

(七)有完善的风控措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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