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独立董事有股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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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上市公司一般会有两个以上的董事会,一个运作公司日常事务的行政董事会(Corporate Board),和/或一个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董事会(Audit Committee)或是监管董事会(Nominating & Corporate Governance Committee)。这些独立的董事会成员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通常每年开两次会,除了一些特别情况外,不需要全体一致通过,例如在人事任命上,只要超过一半的人同意即可。 这种制度安排的目的在于使董事会能够独立于管理层来行使权力并做出决策。

同时,在董事会下还可以细分出更多的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等,每个委员会都有相应的职责范围。比如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审核财务报告、审核内部控制及审核外部审计师的选择等;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高管的任命以及薪酬制定和调整等等。 每个董事会成员,不管是独立董事还是非独立董事,都有对其所任职的公司负责的权利和义务。

不过,因为独立董事一般都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所以被称之为“不执掌权力” (non-management director)或“监督董事”(Monitor Director)。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第102节的规定,任何一位董事如果同时担任了执行总裁(CEO)或者首席运营官(COO)中的任何一个职位,就应当被视为执掌了公司决策的权力,视为公司管理人员(managerial employee),从而丧失作为独立董事的资格。反之,如果他未兼任上述职务,则仍然保有独立董事的身份。 在美国,绝大多数的独立董事是不持有股票的。而即使是有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也是有限制的——他们只能持有少量无投票权的股票。这是因为,如果独立董事持有大量的股票,他们就很有可能被利益相关者视为是公司的管理者而非监督者,从而丧失作为独立董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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