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死缓最少住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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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确有少数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没有故意犯罪; 还有极少数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也没有再故意犯罪的情形,从而长期存活下来。对于这类案件如何处理,存在一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官不能在法律之外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官有权根据社会危害性减少刑罚量,以体现惩罚与犯罪相称的原则。 在我们看来,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刑法关于适用死缓条件规定中的“可以”二字。

根据我国《刑法》第50条第1款前段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法院认为应实施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里的“可以”并非绝对肯定之语,而是在特定条件下允许自由裁量的用语,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换言之,只有在确有必要对个别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分子及时处决的情况下,才能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加大刑罚力度。在适用死缓的过程中,既要保持刑罚的威慑力,同时也要保证其合理、适度。

考虑到我国现行的死刑核准制度尚不完善,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容易使“可以”变为“必须”,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故在适用上应非常慎重。只有当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1)反复强奸妇女多人的; (2)奸淫幼女或奸淫妇女多人多次的; (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且情节恶劣的; (4)携带凶器抢劫或者抢掠巨额财物,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5)持枪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严重后果,又无其他减轻处罚情节的; (6)破坏军事设施、军事通信,造成严重灾难后果的;

(7)劫持航空器并致人伤亡的; (8)抢劫贵重文物,情节严重的; (9)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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